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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
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
药监综械注〔202095

发布时间:2020-10-16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:

  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2017年发布的第38号公告(以下简称38号公告),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汞公约》)自2017816日起对我国生效,其中明确202611日起,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。为贯彻落实《汞公约》和38号公告,做好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的注册和生产有关工作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  一、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,原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注册,但限定其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1231日。

  二、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,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,准予注册的,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,限定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1231日。

  三、 自202611日起,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。

  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,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20261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相关工作,切实履行《汞公约》及38号公告有关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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